时间:2009-02-17 11:15:50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物权方面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海丽,女。。。。。。
被告:唐安权,男。。。。。。
诉讼请求:请求梁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安权偿还欠款18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唐安权于2003年至2007年同居生活做生意,后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唐安权将共同经营生意所得财产分给我40000元,由于被告唐安权没有现金给我,于2007年8月24日向我出具4万元欠条一张,2007年8月26日被告唐安权已支付2000元,其余拒不支付。2008年11月21日我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梁法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安权偿还我欠款2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由于18000元还没有到还款期就没有支持。以上事实有判决书等证据为据。现在18000元欠款已经到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请求梁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梁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海丽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