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6 09:22:26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行政方面
法院执行案件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最后阶段,即使审判阶段判得很公正,可能就是因为没有执行兑现老百姓将法院的前期工作、成绩等一笔勾销,老百姓仍然对法院不满,认为司法不公,导致因执行未兑现上访者急剧增多,更为极端者将判决书低价卖给社会闲杂人员去收账,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是法院执行方面的法律依据、制度不健全吗?不是。可以说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各高级法院的规范文件对法院执行工作规定得非常细致、完整,小到执行的期限,大到如何追究执行人员的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明确,这里最主要的是执行人员不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各高级法院的规范文件的规定去办案的时候,谁来监督,谁来制約他们。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果该行政罚款、拘留和够判刑的当事人都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的话,执行难的问题就解决了。
有的人会说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无法执行的。但这不是主流,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人没有履行能力。大多数是因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的,只要执行人员仔细的工作,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关键是执行人员要当事人自己举证,而当事人根本无法自己完成举证,这样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从司法实践中看,大多数案件是因为人情案件造成无法执行的,只要有人打招呼,执行人员随便找个理由就拖延了,等被执行人把执行财产转移后才取执行,那能执行到财产吗?
要想解决执行难,关键是要有具体、有处罚力度的部门来制約执行人员,同时要及时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不依法办案,故意拖延执行案件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执行难就会销声敛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