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所属单位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复函

时间:2009-03-11 11:38:13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关于军队所属单位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复函 2008年12月17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王德平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10 次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72号

    (有效)

    嘉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军队所属单位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请示》(嘉市劳[1999]10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南空嘉兴市低压电器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其债权债务确定由南京军区空军嘉兴离职干部休养所负责清理,并由该休养所开具了原南空嘉兴市低压电器厂职工王新根的失业证明,申诉人王新根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应由该休养所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布日期:19990707

    执行日期:19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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