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9-03-12 17:27:38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渝办发〔2008〕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4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4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42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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