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贷 市二中院终审判令遗孀还款

时间:2007-11-01 23:07:06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丈夫生前欠贷 市二中院终审判令遗孀还款

    丈夫尚未归还银行5万元贷款就因故身亡,银行遂向其妻催收借款。妻子则以该贷款被丈夫用于赌博,属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归还。

    就这笔贷款,银行究竟该找谁归还呢?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该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遗孀应该归还

    遗孀拒还5万贷款

  去年6月22日,梁平荫平镇农民朱某向当地信用社借款5万元,约定次年6月20日到期。当时朱某向信用社提供了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本和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据悉,朱某曾办过养鸡场,且还被评为特级信贷户,其在本次贷款的用途上,也称是用于养殖业。

  但朱某在获得5万元贷款后不久,即因故死亡。信用社称,借款时朱某与范某系夫妻关系。为此,信用社多次找到朱的遗孀范某催收借款,但无果。信用社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借款系个人债务?

  被告范某辩称,信用社未对丈夫生前这笔贷款的用途进行调查核实,丈夫也未将该款用于养殖业,而是用于赌博了,且全部输掉。因此,她对此贷款并不知情,且该款应该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朱某生前到信用社贷款,虽然是个人名义,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上述属于夫妻共同的借款,夫妻之间怎么进行分配,怎么使用,债权人无法了解和确认。同时,现被告在丈夫去世后称丈夫将贷款用于了赌博,属于个人债务,证据并不充分,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正当理由。

    审查不严只还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因故死亡后,被告作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债务人,不按约定支付利息,按原告与朱某在借款借据中的约定,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方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现在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发放借款过程中审查不严、对借款使用情况监督不力,导致该借款本息不能按约定收回,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借款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范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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