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擅自转让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时间:2007-11-01 23:14:46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挂靠车辆擅自转让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发布时间:2007.09.30 作者:荣昌县法院 周 丹 点击次数:176 次 近日,荣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的预付购车款。 被告邓乙的客车挂靠于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2007年5月,原被告双方协商客车转让事宜。5月21日,原告邓甲向被告预付一万元购车现金。22日,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到公司处了解得知,该客车的法定车主属公司,被告只享有该车的租赁经营权,不享有所有权;被告处分转让该客车租赁经营权,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办理严格的报批手续,否则其私自转让客车行为无效。加之该客车处于车辆报废期,车辆一旦报废,该车租赁经营权即消失。6月21日,该车已经送交金属回收公司报废处理了。因此,原告返悔不同意向被告购买客车,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购车款。 法院认为,本案的车辆转让合同纠纷,由于其转让客车属某公司(法定车主)所有,被告只享有对该客车的租赁经营权。客车的租赁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取得公司同意审批才能生效。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属于意向性质协议,须待被告将该车转让的事宜向挂靠的公司申请获得审批后,该协议才产生效力。由于被告方直到车辆报废处理都没向公司申请办理租赁转让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一直未产生法律效力。被告方依据该协议所取得的预付购车款缺乏取得占有依据。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