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势在必行

时间:2009-05-09 11:49:34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行政方面

我国审判制度规定了审判和执行分离的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切执行,实际上就是审执一院一庭,导致判决很难执行,执行异议形同虚设,在社会上形成了“打官司,难执行更难”的口头禅,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审执分离”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中审判和执行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及其对策:第一,将审判权与执行权都设在法院,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司法解释将基层法庭办理的案件由基层法庭自己执行,完全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因为执行是一种具有单方性的行政事务,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付诸实现,它也不是一种司法职能,而只是一种行政职能,法院是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应当超脱于国家行政权力,不应当承担执行这一行政权力。 第二,法院同时承担审判与执行职能容易产生腐败。主要表现在:1、它可能使法院在裁判时因考虑裁判能否执行、能否在执行中获利而影响公正裁判;2、法院执行时,既承担执行这一行政职能,又承担对执行错误时的异议问题上的裁判职能,使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等司法监督职权因自己当自己的裁判而形同虚设;3、对于该执行而不执行、错误执行少了一道监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或者滥用职权错误执行,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后两者的本质是:法院执行时,由于法院的特殊地位和司法独立的性质,不如其他行政机关执行那样受到监督,是一种缺乏司法制约的权力。因此应该将执行权交由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否则执行难和执行腐败以及由此带来的司法裁判的腐败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执行机关重新设置制度还有一个过程,目前我认为应该加强两方的工作:一是收回乡镇法庭的执行权,因为乡镇法庭是法院的一个业务庭,其目的是方便群众打官司,让其执行自己判决的案件有以下几点不妥:1、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审、执分离的原则;2、乡镇法庭从人员、装备都没有能力强制执行;3、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判决当事人总有当事人不满意,当事人执行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他们去执行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4、乡镇法庭的审判人员经常在某一个乡镇工作,如果采取强制手段去执行案件,根本不利于今后其他案件的审判。所以建议法院收回法庭的强制执行权。二是加强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通过这样处理还是有一定效果的,要想彻底解决执行难就必须将执行交由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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