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10-05-11 18:18:42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申请人:王茂会,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栋青街克明希望小学。身份证号码:510222197901114621.联系电话:13101233032. 被申请人:冉定芳,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广阳镇玉泉村明新组从新5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5606294245 . 被申请人:胡开俊,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广阳镇玉泉村明新组从新5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5406194215 被申请人:胡左东,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广阳镇玉泉村明新组从新5号。身份证号码:510214198007236119.联系电话:13883209398. 请求事项: 请依法对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冉定芳名下的座落在巴南区木洞镇太巷子113号-1号予以查封。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冉定芳、胡开俊是夫妻关系,胡左东是被申请人冉定芳、胡开俊夫妇的儿子。2005年9月15日申请人王茂会与胡左东自愿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名胡晨宇。于2006年1月底至2006年9月10日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共同出资21万元左右以被告冉定芳的名字购买巴南区木洞镇大巷子113号2单元3——3住房一套和巴南区木洞镇大巷子113号附1号门面一间,主要资金来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左东。后我们共同出资装修了该住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左东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与胡左东离婚,对该共同共有的房屋没有分割。胡左东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于2009年5月10日该院判决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5日胡左东将自己在离婚前所赚的钱以被申请人冉定芳的名誉购买了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APU158.被申请人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一再拖延至今拒不分割,申请人在分割无望的情况下,决定诉讼解决。据了解,被申请人现已获知申请的诉讼意向,在将其银行钱款转移、逃避审判的可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王茂会二○一0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