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0-05-11 18:31:08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王茂会,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栋青街克明希望小学。身份证号码:510222197901114621.联系电话:13101233032. 被告:胡左东,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广阳镇玉泉村明新组从新5号。身份证号码:510214198007236119.联系电话:13883209398. 被告:冉定芳,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广阳镇玉泉村明新组从新5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5606294245 . 被告:胡开俊,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广阳镇玉泉村明新组从新5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5406194215 诉讼请求:请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和车辆的四分之一归我所有(价值10万元),并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冉定芳、胡开俊是夫妻关系,被告胡左东是被告冉定芳、胡开俊夫妇的儿子。2005年9月15日原告王茂会与被告胡左东自愿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名胡晨宇。于2006年1月底至2006年9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出资21万元左右以被告冉定芳的名字购买巴南区木洞镇大巷子113号2单元3——3住房一套和巴南区木洞镇大巷子113号附1号门面一间,主要资金来源于原告与被告胡左东。后我们共同出资装修了该住房。原告与被告胡左东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胡左东离婚,对该共同共有的房屋没有分割。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于2009年5月10日该院判决维持原判。于2009年5月5日被告胡左东将自己在离婚前所赚的钱以被告冉定芳的名誉购买了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APU158.被告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一再拖延至今拒不分割,原告在分割无望的情况下,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判决书、结婚证明、取款存折、房屋合同、车辆登记情况等为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三被告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和一间门面和车辆,且现在原告与被告胡左东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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