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0-05-18 14:45:38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申请人:张丽菲,女,汉族,1996年12月15日出生,学生,住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双河村5组。法定代理人:张守槐(张丽菲之父),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双河村5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205191332.联系电话:13996830876.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法定县支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48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5071—7.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经理。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年丰法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7692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0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年丰法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丰都县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27692元,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丽菲 2010年 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