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9 16:16:48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甲方:王大国,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务农,住丰都县许明寺镇李家寺村1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07030775.
乙方:徐小琼,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务农,住丰都县许明寺镇李家寺村1组10号,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11120765.
甲乙双方于198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9年2月6日,双方自愿到原丰都县理明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婚后1990年8月4日生育双胞胎,分别叫王双宾(男)、王双艳(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打架,导致感情发生裂痕。从2007年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座落在丰都县许明寺镇李家寺村1组房屋三间和厨房一间(砖瓦结构),双方自愿送给小孩王双宾所有。
三、甲乙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