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

时间:2010-07-12 21:01:02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80年02月20日

【正  文】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l~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 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 理。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彭道柏律师 > 彭道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