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12 21:01:02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80年02月20日
【正 文】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l~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 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 理。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