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

时间:2010-07-20 14:39:32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高法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具体情况,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准予双方离婚:

   1、 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候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未和好可能的。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1、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 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5、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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