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时间:2010-07-24 18:06:55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甲方:向XX,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丰都县人,居民,住XX县三合镇滨江东路XXX.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04XXX979.
乙方:李XX,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丰都县人,居民,住XX县三合镇滨江东路XXX.身份证号码:512324196411XXX984.
甲乙双方于198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9月20日双方自愿到丰都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1988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向X。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于2010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向X读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目前由乙方李XX承担,1年半后由甲方向XX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3号5-2房屋一套、丰都至重庆的营运客车(渝G08311)四分之一的股份和丰都县名山镇古家店村(原虎威区新城乡新华村八社新房子)的砖混房屋归乙方李XX所有。
四、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丰都至重庆的营运客车(渝B7673)八分之一的股份、小车本田一辆(渝GD3163)归甲方向XX所有,车辆的按揭款由甲方向XX自己承担。如果丰都至重庆的营运客车(渝G08311)期满后换不到客车,丰都至重庆的营运客车(渝B7673)八分之一的股份就归乙方李XX所有。
五、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0号6-30-5房屋一套、丰都县保合土地整治工地的利、丰都县双路和太平坝乡土地整治工地的本40万元和利、丰都县三合镇街道工地的本6万元和利和丰都县名山镇的土地使用权(投入15万元)甲乙双方自愿送给孩子向X所有。其中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0号6-30-5房屋一套的按揭款由乙方李XX承担。
六、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XX35万元、李X3.7万元、冯XX2万元、秦XX1万元、付XX15万元,共计56.7万元借款由孩子向X偿还。况万成的借款2万元由甲方向XX偿还。
七、 丰都县保合土地整治工地、丰都县双路和太平坝乡土地整治工地、丰都县三合镇街道工地和丰都县名山镇政府的工地由孩子向X委托乙方李XX代为管理,负责处理一切事务。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在民政部门登记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向X各一份,留一份在民政部门备查。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