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6 06:38:42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 南方花园C1区雅典楼4-2AB 。
法定代表人:刘福德,经理。联系电话:13996234832 。
被告:重庆恭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金岛花园(j金岛商业大厦3座5-2).
法定代表人:李乾蓉,经理。联系电话:13996055295.
诉讼请求:请求渝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24450元及其利息3491.46元;2、承担本案德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重庆恭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找原告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购买 阀门材料,共计货款24450元。被告收到材料后一直拒不付款。在原告不断催款德情况下,2009年3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7110元德欠款证明;2009年5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734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原告拿到银行兑现,被告帐户根本没有现金,无法兑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
以上事实有证明、转账支票等为据。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拒不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渝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