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7 17:46:57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向海英,女,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务农,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董家镇大垭口村4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98602090466.
被告:熊应祥,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务农,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董家场村2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98401120438.联系电话:15800368347.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小孩熊华峰由原告抚养;3、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打架,由于怀孕了怕名誉不好,2007年2月25日我被迫与被告到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打架,同时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故此原被告很少在一起生活,原告基本在其父母家生活。从2009年2月6日原被告打架后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结婚证等为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打架,再加上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在2009年2月6日打架后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向海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