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9 17:13:23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廖素碧,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务农,住丰都县龙河镇 村 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6407287020.联系电话:13996961393.
被告:罗 斌,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务农,住丰都县龙河镇 村 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6210067016.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3、被告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70000元人民币,在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4年9月23日在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两子罗涛、罗威(均已成年)。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积累部分钱,被告就开始搞建筑包工。赚了钱后,被告就开始不理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在被告仍然承包有5处建筑工程。于2010年5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丰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被告罗斌自愿支付原告廖素碧现金15万元人民币,其中2010年7月12日前付30000元人民币,2010年12月31日前付70000元,其余50000元人民币于2011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2010年7月12日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30000元人民币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等为据。
综上所述,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履行而拒不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 条、《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等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廖素碧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