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

时间:2010-08-03 18:34:12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内容如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和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2、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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