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

时间:2010-08-03 18:36:22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重庆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80-100元。
  调整方案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
  原先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重庆劳动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则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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