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执行书

时间:2010-08-05 14:27:04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申请人:向延文,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都县暨龙乡风来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09227512.联系电话:13996830876.

被申请人:林云,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三合镇秀才路4号6单元2-1.身份证号码:512324196602204673.

被申请人:重庆越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黄木湾12号,经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城市之光)17-8号 (八公里附近)。

法定代表人:王 兵,总经理。

申请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1、恢复对(2008)丰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即两被申请人还连带赔偿申请人56181.94元及其双倍迟延履行贷款利息;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切执行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25日,向延文驾驶渝G80454摩托车与林云所有的,挂靠重庆越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渝B30898号川-5牌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向延文全身多处受伤致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了58000元损失(已经兑现),被申请人林云和重庆越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向延文242642.94元,保险公司商业性支付196461元,余下的56181.94元被申请人林云和重庆越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与保险公司打完官司后支付。法院就中止了执行。2010年4月21日渝中区法院以(2010)中区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重庆越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且已经生效。但林云和重庆越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仍然拒不履行(2008)丰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丰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向延文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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