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7 16:28:40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甲方(出租方):范xx,身份证号码:5123241969xxx1720.联系电话:1399677xx28.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名山大道37号门面一间,约7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乙方也自愿承租。
二、租金:3000元/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放弃承租。
三、租期:从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7日止。如果租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另外签订协议重新协商。
四、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用作非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承租期内的水、电、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承租内不得擅自转让门面,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按违约处理。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装修的地砖、门窗,否则按照实际价格赔偿。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2000元。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