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8 08:09:44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付敬蓉,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务农,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十直镇田榜村5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209133762.联系电话:13996830876.
被告:秦仕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务农,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十直镇田榜村5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12223731.联系电话:13098729932.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小孩秦海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999年9月经人介绍原被告恋爱,恋爱期间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同年12月在父母的包办下,我被迫与被告举行了结婚礼。举行结婚礼后,原被告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有时也打架。2001年2月7日在父母的督屈下,原告与被告到丰都县树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原告与被告吵嘴后,分居生活至今。2002年6月28日原告在广东省广州市收养了一女叫秦海媚,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没有尽任何抚养义务。原被告均是再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结婚证、户口薄等为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嘴,有时也打架。在2001年2月9日原被告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已10年时间。双方只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付敬蓉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