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1 17:53:09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喻晓艳,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女,住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7号。
被告:重庆远东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林,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大石坝98号,电话:13908326632。
被告:陈平(又名陈科平),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嘉陵路500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皇冠东和15-14-5,身份证号:510224196704127878.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以重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12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2月,被告陈平要约原告承包被告重庆远东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梨高路项目部的食堂,并于同年同月13日向原告收取了20000元保证金。2007年12月21日,陈平就前列事实以远东公司梨高路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补签了《承包协议》。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没有履行协议,也没有退还原告所交的保证金。原告一直主张权利无果,现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