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6 11:32:13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异议人:邱世波,男,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黄琳涛与被执行人邱登贵、邓清秀,就丰都县人民法院(2009)丰法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渝GD2880长安车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渝GD2880长安车一辆。
事实与理由: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渝GD2880长安车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其理由如下:1、2002年异议人外出务工至2008年回家,将自己赚的钱用于学开车,并购买了渝GD2880长安车,且登记为异议人所有。被执行人邱登贵、邓清秀对渝GD2880长安车没有出一分钱。有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为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车只能归异议人所有。2、贵院以异议人是被执行人邱登贵、邓清秀的儿子就认定异议人购买的渝GD2880长安车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邱登贵、邓清秀共有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我的财产渝GD2880长安车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将渝GD2880长安车退还给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邱世波
2010年9月6日
附:1、渝GD2880长安车行驶证复印件
2、(2010)丰法民执字第224-2号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