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10 11:43:30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申请人:陈兴华,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陈家岩村4组,联系电话:15957564487。
申请人与高应玉分割财产、孩子抚养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小孩陈畴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
2、被告支付给我人民币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兴华
2010年9月 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