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08 08:17:33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
本人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金
期限(月)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或患病的住院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
死亡待遇
计算基数
未超过应领取
失业金总额部分
超过应领取
失业金总额部分
满1年不足2年
3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50%
补助50%,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金总额的4倍。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满2年不足3年
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
9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55%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5年不足7年
15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60%
满7年不足8年
16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65%
满8年不足9年
17个月
满9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10年不足11年
19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70%
满11年不足12年
20个月
满12年不足13年
21个月
满13年不足14年
22个月
满14年不足15年
23个月
15年以上
24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75%
说明:1、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上述失业金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重庆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重庆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0元。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每月570元;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540元;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520元。此外,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医疗补助金标准》渝府发〔2004〕29号 第八条、医疗补助金标准.....(略,见上表)。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