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10-10-16 23:39:27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申请人:邱登信,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中和场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5202160611.联系电话:13996830876.

被申请人:黄琳涛,男,汉族,2004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水巷子居委10-18号。

申请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贵院(2010)丰法民执字第22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给予解除查封。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黄琳涛与邱登贵、邓清秀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2009)丰法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邱登贵、邓清秀没有履行该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于2010年9月2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以(2010)丰法民执字第22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邱登贵、邓清秀居住的,坐落在丰都县董家镇中和场村10组(原2组)的房屋。事实上邱登贵、邓清秀居住的房屋并不是邱登贵、邓清秀所有的,而是申请人邱登信所有的,有丰都县国土局NO:0013050号国土使用证等为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2条等的规定,贵院查封该房屋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等的规定,特申请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丰都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邱登信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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