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0 08:33:30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原告:王 平,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户口所在地:涪陵区江东辣子村4组27号,经常居住地: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花园街122号1-1.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0021616.联系电话:13002357228.
被告:朱小玲,女,汉族,37岁,重庆市丰都县人,户口所在地: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两汇口村四组,经常居住地: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花园街122号1-1.联系电话:15213717739.
诉讼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小孩王茂玲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2、对座落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花园街122号1-1的房屋一套进行分割;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我与被告相识恋爱,并开始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于2007年2月19日生育一子王茂玲。我们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丰都县名山街道办事处花园街122号1-1房屋一套,并在该房共同生活至今。现由于多种原因,我自愿与其解除同居关系。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等为据。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是非法同居关系,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男孩,并积累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