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0-10-22 11:03:26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原告:肖际宏  男   汉族  1981年1月13日住址:沙坪坝王府井A幢24-1 身份证号码:510223198101138634。联系电话 :13618388306

被告:黄化  男  汉族  住址:沙坪坝王府井A幢13-14,联系电话:15923561774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2009年11月14日-2010年7月1日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6月1日—2010年7月1日工资2070元以及服装费180元,共计2205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月1日-2010年7月1日双倍工资42942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5289 元 ,失业保险赔偿金3X570X120%=2052元,总合计52488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9年11月14日到被告所在的营业厅正式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制度为:月毛利7500或者以上提成为毛利的40%,月毛利5000以上7500以下提成制度为1000元底薪加20%的毛利提成,月毛利20000元或者20000以上提成毛利的50%,发薪日为每月15日。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等。

2010年6月11日,原告因为家中有事,向被告书面提交了辞职申请,于2010年7月1日经被告同意可以离职。原告正式离职时间为7月2日。2010年7月15日发薪之时,被告却以原告提出离职没满一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原告6月1日-7月1日的工资。当原告第二次请求沙坪坝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时,被告竟然矢口否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声称根本不认识原告!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和其他书面依据等为据。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拖欠原告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肖际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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