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10-31 14:17:35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

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文件

浙劳人险(87)257号

(1987)财工515号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自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以来,一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要求对职工的岳父母或公波死亡后,亦能给予丧假,以便料理丧事。现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起,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般费等由职工自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七日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彭道柏律师 > 彭道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