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31 14:17:35 文章分类:劳动方面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
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文件
浙劳人险(87)257号
(1987)财工515号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自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以来,一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要求对职工的岳父母或公波死亡后,亦能给予丧假,以便料理丧事。现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起,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般费等由职工自理。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