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02 23:23:21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重庆森函字第 号
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
贵公司从2010年7月--9月26日在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材料,价值总金额131321元(大写壹拾叁万壹千叁佰贰拾壹元),已经付了53200元(大写伍万叁千贰佰元)材料款,尚拖欠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78121.2元(大写柒万捌千壹佰贰拾壹元贰角)。按照合同约定2010年9月29日前付清所有款项(有合同和送货单等为据)。满期后,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贵公司都拒不支付。特委托我所代为追收材料款。希望贵公司接到我所的函后15日内与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联系并兑现材料款,否则,重庆志耀建材有限公司将依法提起诉讼。起诉后,贵公司将承担诉讼费和利息,如果法院判决后不支付材料款,将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息。
此
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道柏
联系电话:13996830876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