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3 23:05:30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物权方面
甲方(出卖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 路 号 单元 房屋一套卖给乙方,乙方也自愿购买。
二、房屋总售价:42.65万元(大写肆拾贰陆千伍佰元)。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甲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甲方将抵押在银行的房屋产权证拿出来时乙方再支付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房屋产权证办理完过户手续时乙方将余款7.65万元(大写柒万陆千伍佰元)支付给甲方。
三、房屋总售价:42.65万元(大写肆拾贰陆千伍佰元)包括房屋内所有的家具、家电,但房屋内的电脑和净水器除外。
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所有过户费用,包括税收在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在甲方将抵押在银行的房屋产权证拿出来,乙方支付了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后,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乙方将将余款7.65万元(大写柒万陆千伍佰元)付清后,该房屋归乙方所有。
六、如果甲乙双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