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1 22:01:34 作者:彭道柏律师 文章分类:人赔方面
建议重庆市高级法院与重庆市公安局联合行文《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秦院长,您好!
我是一名律师,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庆市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浪废了很多司法资源。同时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影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1、公安机关在责任事故认定书中,一般对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做了记载,对车辆实际支配人以及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车辆的人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没有调查,更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中做记载。由于受害人有时候根本没有办法了解如前所述的主体问题,导致在向法院起诉时漏列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又追加当事人,拖延了时间。同时由于受害人起诉时不知道具体有几个当事人,导致没有诉讼保全,判决无法执行。2、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如何先予执行的问题,交警部门如何协助的问题,交强险又如何先予支付,如何要求车主提供担保,应该作出具体规定。在平常交通事故中,有很多车主不愿意先行支付如前所述的费用,交警部门又把车放了,受害人又没有能力支付,导致有些受害人残疾,有些人堵车发生打架,找政府闹事等现象。3、车辆参加保险的问题,具体是哪一家保险公司事故认定书基本上也没有载明。受害人根本没有办法查到,找交警和车主他们又不说,导致提起诉讼时无法告保险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法院又追加保险公司。法官和受害人都是感觉一脸的无赖。。。。。。。我希望院长百忙中,能否参照其他省份高院的做法,比如广东省高级法院与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等,与重庆市公安局联合下文制定《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此
建议人:彭道柏律师
2011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