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时间:2011-06-16 22:42:53  作者:彭道柏  文章分类:民事方面

审判员、书记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华诉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为其代理,接受委托后,我就本案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特别是通过今天庭审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我认为本案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原来原告王春华与蒋世文合伙买装载机,蒋世文欠原告9万多元人民币。2008年9月左右我拿3.2万元人民币到武隆运输公司购买了渝G70087事故客车的经营权,就将该车放在雨中修理厂修理,2008年10月左右该车就修好了,修好后,2008年12月中旬由被告李小平、原告王春华和王建一起去办理的年审、保险、杂用等共计花了3.2万元,其中被告李小平拿了2.2万元,王建拿了1万元。2008年12月23日去办理的挂靠合同,办理完挂靠合同后,蒋世文就将渝G70087号车以7.2万元卖给被告李小平、原告王春华和王建,加上他们办理年审、保险、杂用等共计花的3.2万元,共计该车总共投入10.4万元。被告李小平、原告王春华和王建共同协商,被告李小平占总股份的65%,折合现金67600元;原告王春华占总股份的25%,折合现金26000元;王建占总股份的10%,折合现金10400元。但是蒋世文没有收取被告李小平、原告王春华和王建的钱,约定被告李小平和王建将买车的钱交给原告王春华,作为蒋世文还原告王春华的钱。王建因原来垫支了1万元,再拿了400元,是处理清楚的;原告王春华该得到7.2万元,冲抵25%股份26000元,被告李小平还应该支付原告46000元,因被告李小平只有现金7500元,就给原告王春华出具了38500元的欠条。相当于被告李小平找原告借了38500元,购买了该车的股份。后来,原告王春华多次找被告李小平追要此款,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以上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协议,收条等为据。

二、本案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并非被告讲的是一个合伙纠纷。因为被告给原告出具38500元人民币的欠条,是被告购买车辆股份时差38500元人民币,并不是经营过程中发生的38500元欠款。假定蒋世文不该原告的钱,蒋世文就该找被告李小平、原告王春华和王建收取7.2万元购车款,被告李小平差38500元就给蒋世文出具欠条一张,请问算不算合伙纠纷,很明显不是合伙纠纷,出具了欠条就是一个债权债务纠纷。

三、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只应该返还原告12500元人民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理由如下:被告要求从38500元借款中扣除原告购买25%股份,折合人民币26000元,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原告该得到该车的卖款72000元,扣除原告购买25%股份,折合人民币26000元,还应该得到46000元人民币,因当时被告没有那么多钱,只给了7500元人民币,另出具了38500元的欠条。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6000元的收条。所以说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只应该返还原告12500元人民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借原告38500元人民币,拒不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85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丰都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彭道柏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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