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7 08:07:45 作者:丁国利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点评:
案情简介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9日上午,第一被告人李某将某足浴店一名杨姓服务员带到某假日酒店408客房为其提供服务,后李某以杨姓服务员不听话为由将足浴店老板龚某叫到客房要求龚某拿出10万元了解此事。后李某通过电话将罗某、李李(化名)、蒋某、倪某等四被告人招到客房助势,期间李某等持刀和伸缩警棍威逼龚某取下所戴金饰品,李某并强令杨姓服务员当众脱光上衣,以此威逼龚某交出人民币4万元;后李某指使其他四被告人看住杨某,自己持刀劫持龚某到其家中拿取人民币4万元,回到酒店后李某将其中的4000元让蒋某转交李理等几被告作为酬劳,李李等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5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丁国利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李家人的委托为李李提供一审辩护,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李李了解了涉案过程,并详细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拟定了详尽的辩护方案,提出了被告人李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从轻处罚,并提出李李的行为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第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李没有上诉,其家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简要点评:
承办律师认真仔细、了解案情透彻、观点明确、辩护思路清晰,所提被告人的行为更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是其诉讼技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最终得到有利的判决是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