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2-06-09 20:05:01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作者:郭叔平 律师

汽车买卖作为买卖合同中一类重要商业行为,已经被汽车贸易公司广泛应用。由于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致使当前汽车贸易行业经营管理存在混乱,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虽然单设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但因其有关保留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使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行为仍然依习惯办事,这种客观情况的存在造成买卖双方纠纷不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瑕疵,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不能依约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随意处置车辆,给双方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三.买方占有车辆后随意处置车辆,致使卖方面临极大的风险交易,即使事后诉诸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

显然以上纠纷的出现买卖双方均不愿意看到的,但因无法可依因此也在所难免。如何在生产经营中有效地防范各类法律风险,成了每一位管理人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完善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由于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均为买方无力付清车辆全部价款才产生的分期付款合同,因此,卖方拟定合同时既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顾及买方的期限利益,力求合同全面、周密体现公平、平等原则。在因买方未按期还款时,应当给买方必要的展缓期,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其次.车辆的取回应当通过司法机关行使。买方取得车辆除了自用之外很大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自行取回,很可能给自己和对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通过司法机关取回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可以有效地防范自行取回车辆带来的法律风险。

再次.车辆的变卖应当依法进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车辆的变卖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拍卖进行。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就是使变卖的车辆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使买卖双方均减少经济损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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