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离婚时要求丈夫负担胎儿的抚养费法院能否支持

时间:2009-03-19 21:48:02  作者:郭叔平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

  2008年小王,因和小李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李承担尚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法院能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答:

法院不会支持小王要求法院判决小李负担胎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此处的子女指以出生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开始,自公民死亡时终止。此规定告诉我们,公民在出生后为活体的才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才享有法律规定的抚养和被抚养权。

 胎儿在成长过程中存在许多变数,是否顺利生产、怀孕期间是否有可能发生意外、孩子出生后是否为活体,都是在胎儿出生前难以确定的,如果孩子出生后为死体,则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必要;如果在孩子出生前胎儿被怀孕的母亲打掉,那么判决生父负担抚养费将因胎儿已被打掉,抚养费被胎儿的母亲据为己有,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显然是荒唐的。所以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本律师认为,有两种方法可解决。

  1.代孩子出生后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另行起诉;

  2.建议以怀孕的妇女可暂且不起诉离婚,代孩子出生后一并就离婚和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起起诉,到那时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郭叔平

执业机构: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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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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