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1 11:20:04 作者:郭叔平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优先承租权”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遇到的问题。
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有关有限承租权的相关立法,这使得承租人的承租权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许多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无法保障自己租赁的房屋能够继续使用,这这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承租人的生产和生活,更为严重者使他们的经营蒙受损失。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优先承租权”提供了司法依据。该司法解释不经指明了适用的范围而且在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如何保证承租人继续租赁房屋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信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及司法将不断得到完善。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不仅有法可依而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郭叔平
2009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