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

时间:2010-01-22 18:17:07  作者:郭叔平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和军队驻冀企业:

  为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基数改为按本人死亡时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本离退休金包括冀劳[1988]163号文件所列项目和今后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二、此项费用原开支渠道不变。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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