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3 19:27:08 作者:郭叔平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作者:郭叔平
(案情):2010年6月,本案的当事人程**经朋友介绍到本案的被告张**和刘**在河南中州铝厂施工的工地上打小井。
2010年7月19日,程**在井下打小井时,被井上掉下的石头砸伤腰部,因伤势严重后在工友的帮助下被紧急送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医院被该医院诊断为脾破裂。2010年7月23日程**又被转至河南获嘉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0年8月2日程**在被告张**和刘**拒绝负担医疗费的情况下被迫出院。程**出院后,找张、刘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砸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支付拖欠其很久的3000元的劳务费但被二被告拒绝,迫于无奈,程**找到本律师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亲扑河南调查了解案情,确定程**和中州铝厂张**刘**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调查了解查明了河南中州铝厂的工程承包主体和该工程的分包主体。2010年8月31日本律师代理程**依法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男,19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涉县偏店乡**村人,现住涉县偏店乡**村。
被告:张**,女,196*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涉县固新镇**村人,现住涉县固新镇**村。
被告:刘**,男,196*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涉县龙虎乡**人,现住涉县龙虎乡**村。
被告:河南中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
被告:河南获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职 务:总 经 理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64元、误工费840.51元、护理费404.69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50元、交通费470.5元、食宿费230元、残疾赔偿金10300元。
二.责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由被告连带承担办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河南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河南中州铝厂建设工程;河南获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该工程;被告张**和刘**合伙承揽该工程中的打小井工程。
2010年6月原告经朋友的介绍到被告张**和刘**工地打小井,原告作为二被告的雇工,2010年7月19日在该工地打小井时被井上掉下的石块砸伤腰部造成脾破裂后被送往河南修武县医院和获嘉县医院治疗。原告被迫出院后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均被二被告无理拒绝。
河南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获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明知张**和刘**没有任何建筑资质任将工程分包给二被告且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河南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获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当和张**、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能判如所请。
此致
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
2010年8月31日
四被告收到该民事起诉状后,先后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的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该案应当由河南相关法院管辖。2010年11月24日涉县人民法院以“该案的二被告张**和刘**的住所地均在河北涉县,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为由,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3月12日,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通过法庭审理,2011年8月1日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被告张**、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28.30元,被告河南获嘉县**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起简单的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之所以称之为艰难是因为被告张**和刘**因拒绝承担赔偿赔偿责任而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而提起的上诉造成诉讼时间的延长给原告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
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和被告是何种法律关系;2.原告是否在被告处造成伤害;3.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4.四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张**和刘**辩称他们二人是受河南获嘉县一个叫李金宝人的雇佣才到河南获嘉县中州铝厂打小井的,因为他们是李金宝的雇佣人员,原告造成的伤害应当由李金宝承担而不应有他们来承担责任,为了证明原告程**与被告张**和刘**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人向程*亮、张*兵、张*涛所做的《调查笔录》并且向法院申请了以上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上述人员证明:原告应被告张**、刘**电话联系而到被告处工作;在工地时二被告提供了吃住而且原告程**的劳务报酬也是由二被告负担的;原告是在被告工地干活期间受到了伤害。
为了证明打小井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和资质的范围,原告代理人依照(2004建设部第87号)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法庭陈述了打小井是一项需要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实施的行为,被告无任何资质便实施打小井工程,二被告实施的行为应当被责令禁止;因被告河南获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明自己发包建筑工程时获得的张**刘**的资质证明因此获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当和张**、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较好地维护了程**的合法权益,但通过本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当前建筑领域违法承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包工头为了逃避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往往采取更加隐蔽的方法和手段模糊用工关系。如何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仅要求办案律师加强理论学习也要求办案律师掌握办理疑难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