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及其他补偿
我是2008年4月14日开始到这家企业工作的,老板给其他员工的薪水比较低(平均2500),因为我是从一家正规外企过来的,所以正式工资比较高。但老板和所有员工签订的合同上只写1600的基本工资,在每月15日发薪水的时候分2张单子让员工签字(例1600+1900),并且不提供任何这方面的资料给员工备份。同时在去年4月到今年1月份本人的养老保险因公司管理上的原因还没有交(约3500)。今年由于公司业务不多,老板为压缩成本,以不能胜任工作(其实无法举证)为由要求本人换岗同时工资也不和本人确定,本人在今年初的时候已经考虑想换工作了,只是暂时没找到合适的工作。
现在老板这样考虑,作为本人能否认为这是变相辞退呢,可否按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规定付清费用(到目前为止的工资+未付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多付一月的工资)。
但老板现在只想按合同签订的1600结算前面的工资,同时也不想多付一个月的工资,未付的保险也不想现金一次性结算给我,请问我该如何对应。
本人现在只想尽快了解此事,已尽快开展新的工作。
期盼您的回复,十分感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03-27-状态:未解决]
郭叔平律师的解答:
你好: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你可随时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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