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9 11:17:03 作者:田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1、代理张某、吴某诉天津《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后调解结案,天津《今晚报》社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胜诉)。
2、代理北京某公司(和解、赔偿)与河北省某人民法院非法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申请国家赔偿案。后调解结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赔偿损失。
3、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胜诉)与天津市农业银行某支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信用合作社的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津市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再审申请。
4、参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公司(胜诉)与原告王某民间借贷人民币1千万元案,在原告出具被告亲笔书写欠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二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5、担任程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胜诉)。2007年7月11日,女儿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颜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购买颜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广渠路百环家园房屋一套,房屋净价120万元。后颜某未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产权证,履行房屋过户手续。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2007年11月10日前,颜某、颜丙涛支付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和解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年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颜某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
6、担任原告赵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和解、赔偿)。2007年5月7日,原告赵女士在被告北京市某法官进修学院处购买资生堂化妆品21套(5瓶/套),总价值2709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委托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上述化妆品属假冒“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产品。原告赵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请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27090元并赔偿原告购货款一倍损失27090元,后调解结案,被告赔偿5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7、代理原告陈小姐(和解、赔偿)诉被告北京某著名外交学院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原告陈小姐通过天津今晚报广告,得知被告办理相关乘务人员、海务人员培训班,毕业签订就业协议。陈小姐随交纳学费,但实际办学与宣传相差甚远,教学地点不断变更,课程短缺,教师随意雇用,陈小姐发现受骗。委托律师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新京报》、〈法制晚报〉以及多家媒体、网络进行报道。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代理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解、赔偿)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第17分店进行食品经营。原告为此投资各种设备进行经营, 2006年10月10日,租赁的房屋火灾,将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后经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0万元。
9、代理原告赵先生(和解、赔偿)诉被告赵小姐房屋腾退纠纷一案。原告赵先生与被告赵小姐原系养父女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赵小姐占居原告所有的房屋拒绝返还。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赵小姐返还房屋,赵先生给予适当补偿。
10、担任被告张女士与原告胡某腾退房屋纠纷一案张国欣女士的代理人(和解、赔偿)。
11、代理原告门女士(调解、撤诉)诉被告王先生、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7年9月15日,原告门女士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被告王先生朝阳区南新园中路房屋一套。三方约定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后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12、代理原告王先生(调解、撤诉)诉被告北京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营林业林木业务,2006年7月16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签订《用材林流转合同》、《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用材林回购合同》等三份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办妥《林权证》,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退返还全部流转费并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共计167520元。后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13、代理原告武先生(判决、胜诉)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某农工商公司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二被告成立北京某化工厂,2002年10月17日,化工厂发生爆炸将原告的房屋震坏,双方就损失调解未果,后经鉴定记过进行损失评估,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结论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