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遗失发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去年,我们给客户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让快递公司送给客户,但是近日发现发票并没有送达客户,而是被快递公司弄丢了,致使客户没有发票而拒绝付款。
现在该发票已超过进项税抵扣的6个月期限。我们只能给客户该货款17%的优惠作为无法抵扣的补偿。
我们这个损失是否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需要取得什么证据?
补充提问:
如果快递公司拒绝赔偿,告上法院的话,需要取得什么证据?相关法律条文也请发下,非常感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5-20-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