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后去房管后过户遇到的问题

各位律师朋友们你们好,我很无助的向你们求救。
今年五月份我与丈夫离了婚,分得了两套住房,其中一套是前夫与我贷款买的,由于家里因紧急情况急需用钱,如今我只能将其中一套全款购买的房子出售,但买家一看到产权证上不是我的名字就不愿意买了!所以我只有去房管所将房子过户为我的名字再卖!去之前向律师朋友们也咨询过,说只要带着法院的调解书,不需要前夫与我同去!
去了房管所后,房管所办事员要求我前夫必需到场协助办理,由于离婚后一直没与前夫联系,我展转反撤找了许多人才找到前夫,前夫一直不愿意来,我又说了很多好话,请前夫到了房管所与我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我们就办理好了手续,字也签了产权证也交上去了,就等着十个工作日过了后房管所办事员跟我联系了!昨天房管所的办事员打电话给我说,要我提供民政局出示的离婚证,不然就办不了过户,随后我又给当地民政局的人打电话问了一下,民政局说我已经通过了法院调解离婚了,不会再给我办理离婚证了,法院出的调解书就是离婚证的一种体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比离婚证更具有法律效力!后来我跟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回话,工作人员依然坚持必需要离婚证,不然就不能用离婚过户的流程办理!
两边都不松口,我已经不知道要怎么办了!我想向各位律师咨询一下,房管局与民政局哪边的说法是对的?我应该怎么办?难道法院的调解书就这么的无用?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09-11-20-状态:已解决]
田军律师的解答:

起诉要求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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