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请大侠帮忙,我快内伤了。

本人2010年5月把房子租给一对夫妇,采用的是2008年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成交版)。因要用房子,于2011年1月17日通知对方,2月18日交接房子。开始对方借故“老家有正月不能搬家的习俗”,拒绝搬。后反复交涉同意搬,但说根据第九条(二),要我退还1.17-2.17这一个月的房租。期间,对方态度一直不好,有些耍赖的意思。因工作忙,觉得烦心浪费精力,故让步,让对方在春节前(2011.2.2)搬离,退半个月房租;结果对方不再答复,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因这件事儿,我快内伤了。没想到当初优惠租给他们(因乙方妻子之前虽不认识但和我同一学校,觉得可靠,细节合同等都是她和我签署的,但11月起催房租、通知交接她都拒接电话、拒回短信;11月份房租迟交近半个月,催了几次乙方才交了房租,实际按规定他们迟交半个月租金已经违约,可以收回房子),居然最后产生了纠纷。我觉得对方要求退还1.17-2.17这一个月的房租不合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补充提问:
田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及时回答。感觉对方很难缠,不通情理,所以我还有两个疑问请教您:
1. 如果他到了2.18日不和我交接房子怎么办?(我就没地方住了)我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是否可以向警方申请强制搬离?
2. 如果他2.17前的任何一天搬了,要求我退钱(或者退1.17-2.17一个月的,或者让我按照他搬的日期到2.17之间退房租),都不需要退钱。因为按照合同,正常交接2.18日,他提前搬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我,而不是他哪天说搬了我就得给他退钱。您看我理解的对吗?
请您给予解答,再次感谢您的帮助。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4-状态:未解决]
田军律师的解答:

依据合同履行,不需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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