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其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于信访意见支持信访人的,其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这说明信访部门应当督办。其第四十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不尽如人意,但总胜过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