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7 20:46:44 作者:王爱东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要确定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另一类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主体的情况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因为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但是也有因为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的情况。所以劳动者也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赔偿义务主体。
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主体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里面确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以下以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三是《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四是包含外资的企业,如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在这一类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是无可非议的。
劳动法中规定的第二类用人单位就是个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概念,在《工伤保险条例》中通常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指雇佣2至7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自然人。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各地方出台的政策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还有就是自然人登记一个体工商户,但是只有一名雇员或帮工怎么办。因为雇员或帮工的多少并不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硬性规定。笔者认为,只要自然人登记了个体工商户,哪怕只有一名雇工或帮工,该员工受到了损害也应当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在劳动法和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要2-7名雇工或帮工。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类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主体要与普通的雇员损害赔偿和帮工受到损害要求赔偿区分开来。在雇员损害赔偿中,如果雇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条件,那么受损害的雇员就不能要求适用《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认定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比如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保姆、钟点工。这类人员因为劳动受到损害要通过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另外一点就是帮工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况,在这里是显而易见的,被帮工人如果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相混淆,在加工承担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靠自己的工具、自己的能力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双方是互相独立的主体,因此如果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劳动者受到了损害就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是要适用合同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时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然后再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需要说明的是,当农民工因工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由于农村建筑队没有资质,建筑队与总包方、发包方的关系不是很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农民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另一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因为特殊原因要与一些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比如司机、清洁工、打字员、警卫等,从事这些工作的工勤人员没有国家的编制,当这些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在这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就成了劳动争议的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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