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诉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8-05-10 09:23:3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审理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方式:判决

    结案文号:(2003)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

    2003年5月5日下午15时左右,宜昌市聋哑协会主席王宇在宜昌市西陵区华灯灯具市场内的菲蒲灯市联系业务时,市场保安王勇突然上前使用粗暴的语言对他进行呵斥,因王宇系聋哑人,只能使用手语进行解释,王勇却认为他是“装聋作哑”,不由分说地动手揪王宇的衣领,在王宇本能的用手将其挡开之后,王勇先以言语相威胁,随后又邀约其同事邓呈兴、罗意、张宗贵,在菲蒲灯市门外的台阶上将正在向外走的王宇截住,先后在台阶、花坛、值班室等处对他进行围殴并以揪耳朵等方式进行百般羞辱,在王宇哭喊和用手语求饶的情形下仍不肯罢休。直到一名武警干部强行冲入,才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由于王勇等4保安的伤害行为,王宇头顶、双耳、胸部等多处受伤,经宜昌市西陵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一级脑外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该案发生之后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楚天都市报曾连续报道。为帮助王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金承刚等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前往医院看望了王宇,并为他送去了鲜花和300元慰问金。律师认为,王勇等4保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视法纪,肆意对王宇进行殴打和羞辱,严重损害了王宇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王宇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使王宇在身体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心理上留下了巨大的阴影、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王勇等4保安的所在单位、宜昌市西陵区华灯灯具市场作为王勇等4保安的雇主,负有对王勇等4保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由于上述二单位未能尽到教育和管理之责,致使发生保安伤人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代理王宇将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华灯灯具市场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两被告对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责任应由保安自己承担,双方围绕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数轮激烈辩论,经过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1、两被告向原告王宇当面赔礼道歉;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994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元、误工工资1886.85元、护理费533元、交通费101元,共计13081.35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执业机构: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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