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诉某保安公司案代理词

时间:2008-05-12 18:14:42    文章分类:慷慨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为本案原告WZ提供法律援助,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王勇等4保安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二被告作为王勇等4保安的工作单位和雇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勇等4保安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人来人往的市场中肆意对原告进行殴打和人格侮辱,在周围群众的指责下,又将原告拖进值班室关上门继续殴打和侮辱,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这一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勇等4保安的行为不仅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也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二被告作为王勇等4保安的工作单位和雇主,未能尽到教育和管理之责,依法应对王勇等4保安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代理人注意到,第一被告保安服务公司在事发之后已将王勇等4保安予以开除,并自愿承担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用,对于保安服务公司勇于认识错误、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我们表示欢迎,同时我们也希望二被告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原则,对原告已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以及必然要发生的后期损失给予完全的赔偿,以求得问题的圆满解决。

    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1、关于误工及护理费用。原告及其护理人员都是在原告所开办的名片店工作,其中原告是该店唯一的平面设计人员和主要的业务人员,由于他的受伤住院,已经使该店的业务严重受损。但是,由于原告不仅自己是残疾人,而且在该店安排了其他残疾人就业,因此税务部门对该店实行了特别优惠政策,从税务记录中无法反映原告及其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本来他们的台帐能够反映其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商业职工平均工资,但本代理人认为,该店的台帐是自己所制作,没有外界的监督,不宜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告选择了用商业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标准。这也符合我们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即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2、关于后期治疗费。后期治疗是必然要进行的,这一点在出院小结及脑电图中均有明确表述,进行后期治疗必然会产生费用。既然费用必然要产生,那么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对双方而言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一定要等到费用发生之后再次起诉,那是无端地浪费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也会不必要地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讼累;

    3、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到底这种伤害应不应该得到精神赔偿,我想讲一个公式,这个公式是由专家提出并得到公众广泛认同的:我们的健康是一个壹,我们的事业、家庭、财富等等都是壹后面的零,只要壹还在,这个数字可以变成无穷大,而如果壹没有了,一切都是零。对于原告来说,同样如此。在事情发生之前,原告有着强健的体魄和蓬勃向上的精神。而在遭到王勇等4保安的伤害之后,他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阴影。以前,他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自己的事业和公益事业之中,不仅使自己的名片店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也在社会上赢得了广泛尊重。现在,王勇等4保安的殴打和侮辱已经成为他心中挥之不去的记忆,几乎每一天,他都在向人倾诉—倾诉自己的悲惨遭遇;几乎每一天,他都在发出追问—追问人间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不平……他的生活已经受到严重影响,他的精神已经受到严重创伤,他的社会评价已经严重降低,这一点毋庸置疑。也许,我们再也看不到以前那个WZ,那个整天满脸挂着笑容为工作奔忙、为残疾人事业奔忙的WZ。这样的后果算不算严重,我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心中都有一个同样的答案。50000元精神抚慰金能不能使WZ的生活回到以前的状态,回答是否定的。在我们看来,50000元精神抚慰金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可以让WZ获得更好的医疗,使他的身体能够早日恢复健康,使他的心灵能够得到些微的抚慰;第二,可以使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之外再受到一定的经济制裁,从而牢记教训,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第三,可以对全社会进行教育,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规范,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的引导作用,以尽量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轮代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人如何侵权呢?当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本案中的4名保安是两被告的雇员,其工作是由两被告安排,其行为是受两被告的意志控制,这4名保安在公安机关供述时反复强调市场不准推销人员进入,今天第一被告又提交了关于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文本,更进一步说明了4名保安的行为是受两被告的意志控制。

    2、王勇等4名保安在台阶、花坛、值班室等处对原告的伤害是执行职务的继续。当时王勇邀请其他保安过来的目的是加大执行职务的力度,这一点从其他保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来,其他保安是听王勇说有人传销而随王勇去履行自己的保安职责,绝不是帮王勇打架。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合理采纳。                     

原告代理人:金承刚 

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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