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9 21:12:4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2008年2月9日,沈某来到谭某经营的小百货店准备购买饮料“营养快线”。询价时,谭某答复为58元/箱。沈某则说他儿子昨天刚从另一商店花55元购买了一箱。此后,双方为3元差价产生争执。其间,双方恶语相向,交易未成,不欢而散。
数日过后,沈某仍未能排解2月9日之怒气,愤懑不已。2月13日,沈某为讨说法,又一次来到谭某店内与谭某争执。争执中,沈某伸出右手食指指向谭某面部,在用力怒指和舞动中不幸伤及谭某右眼。
谭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600余元。出院后,其右眼视力大幅下降,经该鉴定机构鉴定,谭某右眼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谭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45000元。
法院审理中,沈某深表懊悔,悔不该当初的冲动。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沈某赔偿谭某各项损失25000元。
点评:本案的发生让人们再次体会到因小失大的惨痛教训。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绝大部分商品并没有统一价格,商家在市场规律基础上,可以自由定价,买卖双方也可协商让价、减价。如果协商不成,又不只一家商店,还可货比三家,买卖不成仁意在,没有必要伤及和气。常言说得好,冲动是魔鬼,君子动口不动手。本案沈某不仅动口,而且动手,导致为3元钱赔偿25000元的悲剧发生。要知道25000元全换成“营养快线”,按通常饮用习惯,沈某一个人后半辈子也不一定能喝完。但愿每个读过本文的读者都能汲取沈某的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